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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字体: 】 发布时间:2017-12-05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医院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医院院长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 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负责人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七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八条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学习才能准其进入岗位。


第九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 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 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一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 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 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 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医院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 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全院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


第十六条 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 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对违规、违法操作的人员,如发现医院将立即开除肇事者;致使医院损失的,将追求肇事者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致使本人发生事故的,医院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