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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医院 关于印发《重点领域行风建设二十条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 发布时间:2021-05-20

 

 

 

 

 

 

 

济中行﹝2019﹞8号

 

 

济宁市中医院

关于印发《重点领域行风建设二十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济宁市中医院重点领域行风建设二十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中医院

2019年3月25日

 

 

 

济宁市中医院

重点领域行风建设二十条实施方案

 

医疗卫生健康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事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效。为全面贯彻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重点领域行风建设二十条》的通知(济卫字〔2019〕2号)文件要求,逐步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全面构建行风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国家省市有关行风建设会议精神等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紧紧抓住预防、自纠、规范、查处等关键环节,深入抓实行风建设,增强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为促进我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主要任务

2019年,重点围绕“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重点领域行风建设二十条”,深入开展我院行风建设。针对当前卫生健康领域容易滋生不正之风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持续加大药品、医用耗材专项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各类采购预算制度和采购程序管理,强化基本建设全过程监管,坚持标本兼治,久久为功,促进全市卫生健康系统重点领域行风建设持续好转,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一、从严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各项管理要求

1.严格执行药品及医用高值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政策。医院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所有配备使用的药品(中药饮片等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和列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高值耗材,必须全部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坚决杜绝网下采购行为。

2.建立药品配备使用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医院要组织召开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我院《药品配备使用目录》,并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自2020年起,我院《药品配备使用目录》应每年至少调整1次,调整幅度不低于总量的5%,新调整进入目录的药品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调整确定后的目录必须在10日内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正式使用。凡未经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的,一律视为违规采购。要建立严格的药品临时采购流程,如确需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应严格按照内部临时采购规定办理,并于每月底前,向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备临时采购药品明细。否则,一律视为违规。

3.加强中药饮片采购管理。严格中药饮片采购招标程序,公开招标有资质的中药饮片供货公司;严格执行中药饮片验收管理制度,规范验收登记入库、问题饮片处置等程序,定期轮转中药饮片验收人员。

4.禁止公立医院药房托管。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文件要求,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不承包、出租药房,不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

5.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定期公示排名。医院要加强医疗核心制度管理,严格落实处方点评相关规定,每季度应至少开展1次处方点评活动,每季度公开1次使用金额排名前20位的药品(不含溶媒、血液制品及其他临床普遍必需的基本药物),对连续两次排名进入前5位的药品,必须从配备使用目录中剔除。处方点评情况、药品排名及剔除目录应及时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6.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医院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药品、医用耗材统计管理。安装“反统方”软件,“反统方”软件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对确因工作需要,统计和查询药品、医用高值耗材使用信息的,由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医疗卫生人员擅自进行商业目的统方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医院将联合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科室出现上述情况,医院将严肃追究该科室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出现上述情况,医院将约谈该科室主要负责人,并通报曝光。

7.坚决打击各类收受回扣行为。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应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两年内严禁购入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医疗卫生人员收受各类回扣,一经查实,医院将联合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科室出现上述情况,医院将严肃追究该科室的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出现上述情况,医院将约谈该科室主要负责人,并通报曝光。

二、从严规范各类招标采购行为

8.实行采购预算管理。医院严格按照财务科当年下达的预算和上年结余情况,及时做好下一年度自筹资金集中招标采购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列清采购明细,分类汇总全年采购量和采购金额,完整、全面地反映在医院采购预算中,不得在预算之外预留项目。未纳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受理。

9.规范采购程序。自筹资金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为一次性采购单品目价值10万元以上或单品目价值小于10万元但年度采购总量价值超过1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以及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市住建部门负责招标采购)。对不属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但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的支出项目须报市医采办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配套使用的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招标采购。不得将依法依规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一项目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服务和工程两次以上且资金总额超过限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集中招标采购。

招标文件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体现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规定以特有企业资质或技术商务条款作为投标适合条件;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不得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不得标注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在招标文件公布前,招标办须组织人员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内容,对招标文件中存在抬高或降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内容,应要求招标单位更正。审查合格后,医院将通过门户网站将招标内容向社会公示3个工作日,同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无质疑或质疑无效的,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医院作为招标主体,应当自觉遵守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招标采购工作力量,成立由招标、设备、后勤、财务和临床业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招标项目的论证工作。对招标项目内容和论证情况要进行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严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严禁任意抬高或降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严禁与特定投标人、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私下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严禁泄露投标人信息及其它保密信息;严禁未行招标先行试用所需产品。严禁向成交供应商索要折扣和其它资助,不得降低中标价格变相索取折扣,也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严禁接受以捐赠、投放、借用名义规避相应试剂、耗材招标采购,形成垄断事实;严禁以任何曲线方式、任何名义定向采购;严禁合作合资购买设备或设备入股,严禁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以无息贷款、无偿捐赠为诱饵,达到定向招标目的;严禁借医疗设备租赁、设备入股名义,通过支付租金、参与分红等方式,产生变相行贿受贿行为。对现行使用的捐赠、投放、借用检查检验设备,均须重新挂网公开招标采购,禁止定向招标,避免“钓鱼式捐赠”。

10.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评审专家应独立提出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严禁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严禁与其他评委私下串通,严禁对投标文件及供应商发表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严禁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严禁以澄清、说明或补充为借口要求参加集中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表达与投标文件原意不同的意见,严禁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分,不得拒绝对评审意见签字确认;严禁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严禁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不得收受招标采购项目相关各方的财物或者其他报酬。按照行为严重性,给予警告直至取消自筹资金集中招标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11.坚持从严问责。医院自筹资金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参与单位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正确履行单位(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保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标办要对开标、评标活动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诚信体系和“黑名单”机制,要对围标串标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曝光,动态记录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在集中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泄露标底或其它保密事项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一经查实,依照按照《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严监管各类建设项目

12.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医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程序,将廉政工作纳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各个环节,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到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中,实行全过程监督,杜绝发生违法违规现象。对所涉及的土地、资产等要素要认真开展前期评估,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融资管理力度;对项目资金实施动态管理,严格执行资金平衡方案预算计划;对于超出概算的资金严格控制,进一步加强预算的执行管理。凡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项目要及时整改。

13.严格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要加强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择优选择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择优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设备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方式,但必须按照相关审批程序。

14.建立审计整改长效工作机制。从项目立项阶段起始即进行跟踪审计,对项目概算进行把控;全程参与监督基建工程相关工作,建立合同审查制度;积极做好审计服务和监督工作,建立主要工程的现场巡查制度。

四、加强警示教育,营造浓厚氛围

15.建立定期警示教育制度。医院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特别是重点岗位人员的理想信念、职业操守、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要加大各类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让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经常“红红脸、出出汗、洗洗澡、治治病”,真正发挥警醒震慑作用。

16.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医院设置专门的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在单位醒目位置、重点科室、重点窗口进行公开公示,接受全社会和群众监督。

17.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医院充分利用电子屏、横幅、宣传栏、公告牌、明白纸等形式大力宣传卫生健康领域行风建设有关规定,重点让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知晓各类禁止性规定和惩戒性措施,努力在全院营造“不想腐、不敢腐”的浓厚氛围。

五、层层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18.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医院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组织结构和制度建设。各科室要牢固树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的意识,做好表率引领,带头严风肃纪,切实加强对本科室人员的领导指导、巡查检查,强化压力传导、责任传递,以上率下带动医疗卫生人员落实主体责任。要切实扛起重点领域行风建设主体责任,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监督检查的作用;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医务人员的行风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行风工作责任,当好“责任人”,不做“局外人”,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履行监督责任,要敢抓敢管,严抓严管,确保行风建设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医院将要按照要求,与各业务科室签署《行风建设责任书》(附件2)。

19.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要充分认识行风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加大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行风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逢案必查、逢查必究”的原则,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医院将不定期对各科室进行抽查暗访,对发现查实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除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还将约谈相关科室负责人。问题严重的,在全院范围内公开通报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医院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行风整治情况、举报受理情况、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遇到重大事件,随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制。要切实把行风建设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工作格局,高度重视行风建设工作,把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同研究部署、同监督检查、同考核落实,把“一把手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落实到位,确保任务分工明确。

(二)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将行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化医改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宣传教育、专项治理、体制改革、制度建设、案件查处等多种手段和方式,进一步形成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良好态势。

(三)突出督促落实,严格责任追究。要把行风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做到严格落实、定期检查、认真考核、奖惩分明,确保任务落实到位,确保问题解决到位。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顶风违纪违法、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