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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中医院住院病历查阅及复印服务指南

【字体: 】 发布时间:2023-07-12

住院病历查阅及复印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住院病历查阅、复印服务

二、办理依据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市中医院病案室

四、办理条件

1.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人员。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5.1  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5.2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5.3  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6.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复印内容

1、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 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 、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2、病历主观资料,原则上不予复印,因公安、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等特殊需要,须经主管业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印。

3、复印或复制病区住院病历者,由科主任或护士长指定专人负责携带病历给予复印或复制,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无效病历。由此引发的纠纷后果直接责任人承担。

4、病案复印或者复制必须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由病案室工作人员进行,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病案室加盖复印章。

5、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共同在场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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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病案室位于医院门诊楼后,餐厅西临。

2、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印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3、联系电话:病案室  0537-6551899

             医务部  0537-6551909(工作日)

             总值班  18854791800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现场办理。

十、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济宁市中医院病案室

电话咨询:

病案室  0537-6551899(日间)

医务部  0537-6551909(工作日)

总值班  18854791800(夜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