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医学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死亡医学证明出具 二、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济宁市中医院门诊部、医务部、相关临床科室。 四、办理条件 在本院经救治无效死亡的患者。 五、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携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死者身份证明办理。 六、基本流程 1.申请人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及死者身份证明,提出申请; 2.经审核通过后,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现场办理 九、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济宁市中医院医务部 2.电话咨询:0537-6551832 0537-6551879 0537-6551909 十、其他事项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1.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死亡证》共四联。 2.《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3.《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4.《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5.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6.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二)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使用 《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1.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机关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凭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 2.《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